学科工作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科与研究生 >> 学科工作 >> 正文

佳木斯大学7163银河学术道德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4-26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防止学术腐败,杜绝学术虚假现象,保持我院优良的学术研究氛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适用于以佳木斯大学7163银河名义从事学术研究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教职员工、在读学生和兼职人员等。

第二章 学术道德基本要求

第三条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技术

第四条 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坚持严谨的治学态度,探求真知,追求真理,诚实守信,观公正,严谨治学,服务社会自觉维护学术的高尚、纯洁与严肃性。

第五条 正确对待学术活动中的名利,严禁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风气。

第六条 严格遵守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的道德规范,认真执行学术刊物引文规范,杜绝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现象。反对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等浮躁作风和行为。

文责自负,对学术论文、学位论文和其他自主发表的学术作品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敢于同不良的学术风气做斗争,维护优良的学术氛围他人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要劝阻和制止,必要时要有关部门举报。

严以律己,自觉遵守学术规范和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

第三章 学术道德规定

第十一条 以佳木斯大学7163银河为作者单位发表论文、申请课题、专利,须和学院签订学术诚信承诺书;并准备好相关原始数据,必要时向有关部门提交。

十二条 发表学术论文和申报科研项目,作者的署名必须征得本人的同意。需要使用他人成果的,须征得成果所有人同意。在填写个人学术情况时,如实填写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和工作基础,不得伪造专家评价、证书和其他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需要他人签名的,不得代签,避免由此出现超项申请、纠纷等问题。未参与作品写作或未经他人允许,本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他人作品里署上自己的名字。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作品第一(或通讯)作者应对作品整体负责。导师应对所指导学生的作品严格把关,署名时应对其负责。

第十三条 合作作品应按照在学术成果产生过程中所作贡献大小确定署名顺序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作作品未经合作者同意不得擅自署名发表。

第十 科研项目承担者如实记录并报告试验结果和统计资料,不得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数据或其他资料。有义务遵守项目审批(或委托)单位的规定,如期开展项目研究,接受中期检查,上报阶段成果,按时结题。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结题者,应按照相应规定及时提供说明材料,并确保该项目能在推迟的期限内完成,以免影响学校声誉及他人对该项目的继续申报。凡接受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有改动,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

第十 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准。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全面、客观、准确,不得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是否公开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所有引文均须认真核对。不能把转引文献当作原始文献来引用。凡只通过中文译文而引用的外文文献,须注明中文译文的出处,不得直接注明引自外文文献。完全没有阅读过的文献不能列入参考文献

第十 图书出版时,应正确标识作者的创作性质,准确界定“著”、“编著”、“主编”、“参编”、“译”、“校”、“注”、“资料汇编”等不同的创作类型。汇编、出版有他人文章的文集、论文集等,或翻译、改编、汇编、注释、传播尚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形成新的演绎作品并发表的,应征得原作品著作权或出版权所有人的同意,取得相关授权。

十七 发表作品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帮助或资助的个人和机构致谢。

十八 学术作品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避免病句、错别字、标点符号错误、外文拼写错误、笔误或校对错误等。

十九 不得一稿多投,即不得将同一作品或实质内容基本相同的作品投寄多个刊物、出版社发表根据投稿杂志具体规定而定。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不得虚开或篡改发表文章接函。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论文评阅、论文答辩等。

第二十条 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的学术成果学术观点学术思想;不得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写文章;不得购买论文作为自己的学术论文或学位论文;不得伪造或篡改学术期刊同意发表文章的接收函。

第二十 发表作品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将应保密的学术内容对外泄露。

第二十二条 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资金、设备、材料、场地、未公开的技术情报和资料等)取得的学术成果,包括论文、著作、专利、软件、教材及文学艺术作品等学术成果,学校有权优先使用。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许可第三方以任何方式使用。

二十三 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做到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风气的影响和干扰。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为基本标准。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学术评价应坚持程序公正、标准合理,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在对他人或自己的成果进行评价、介绍时,不得故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评审意见应措辞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内领先”、“国际领先”、“世界水平”、“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并对评议过程保密,因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承担相应责任。被评价者不得干扰学术评价过程,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院(或其他单位)有关人员违法、违纪、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应向纪检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反映或举报,若未经举报或举报后未经查证确认,不能随意向媒体或公众传播。

第四章 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二十五 侵占、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包括论文成果、技术报告、软件程序和研究数据等

篡改、伪造研究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试验数据,调查数据和软件计算结果等);隐瞒不利数据。

本课题组已有研究成果在自己的论文中不加标明而为己出。

十八条 他人代写学术文章或代他人写学术文章;购买论文作为自己的学术论文。

十九条 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

三十 发表学术论文时未经别人同意使用别人署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

三十一 发表学术论文一稿多投根据杂志社规定

三十二 虚开或篡改发表文章接收函

三十三 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论文评阅、论文答辩等。

三十四 诽谤、诬陷、恐吓、报复、辱骂或恶意攻击指导教师等相关人员,论文(或成果)评审人和有关同学等。

三十五 伪造专家推荐信及其他评定(或审批)意见:伪造领导或专家签名

三十六 盗用、贩卖或播课题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资料,有偿使用软件等未公开的技术成果

第五章 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处理

三十七 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经查实后着情节轻重,将依据有关规定处分,对于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和纪法律者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凡经认定属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教职工、学生,处分期内在职称晋升、业绩考核、师德师风考核、课题项目申报、奖学金评定及毕业等过程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科研诚信承诺书


下一条:7163银河举办科研诚信教育专题培训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