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防止学术腐败,杜绝学术虚假现象,保持我院优良的学术研究氛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佳木斯大学7163银河名义从事学术研究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教职员工、在读学生和兼职人员等。
第二章 学术道德基本要求
第三条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技术。
第四条 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坚持严谨的治学态度,探求真知,追求真理,诚实守信,客观公正,严谨治学,服务社会,自觉维护学术的高尚、纯洁与严肃性。
第五条 正确对待学术活动中的名利,严禁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风气。
第六条 严格遵守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的道德规范,认真执行学术刊物引文规范,杜绝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现象。反对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等浮躁作风和行为。
第七条 文责自负,对学术论文、学位论文和其他自主发表的学术作品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敢于同不良的学术风气做斗争,维护优良的学术氛围,对他人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要劝阻和制止,必要时要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九条 严以律己,自觉遵守学术规范和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第十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
第三章 学术道德规定
第十一条 以佳木斯大学7163银河为作者单位发表论文、申请课题、专利,须和学院签订学术诚信承诺书;并准备好相关原始数据,必要时向有关部门提交。
第十二条 发表学术论文和申报科研项目,作者的署名必须征得本人的同意。需要使用他人成果的,须征得成果所有人同意。在填写个人学术情况时,须如实填写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和工作基础,不得伪造专家评价、证书和其他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需要他人签名的,不得代签,避免由此出现超项申请、纠纷等问题。未参与作品写作或未经他人允许,本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他人作品里署上自己的名字。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作品第一(或通讯)作者应对作品整体负责。导师应对所指导学生的作品严格把关,署名时应对其负责。
第十三条 合作作品应按照在学术成果产生过程中所作贡献大小确定署名顺序(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作作品未经合作者同意不得擅自署名发表。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承担者要如实记录并报告试验结果和统计资料,不得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数据或其他资料。有义务遵守项目审批(或委托)单位的规定,如期开展项目研究,接受中期检查,上报阶段成果,按时结题。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结题者,应按照相应规定及时提供说明材料,并确保该项目能在推迟的期限内完成,以免影响学校声誉及他人对该项目的继续申报。凡接受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有改动,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
第十五条 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准。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全面、客观、准确,不得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是否公开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所有引文均须认真核对。不能把转引文献当作原始文献来引用。凡只通过中文译文而引用的外文文献,须注明中文译文的出处,不得直接注明引自外文文献。完全没有阅读过的文献不能列入参考文献中。
第十六条 图书出版时,应正确标识作者的创作性质,准确界定“著”、“编著”、“主编”、“参编”、“译”、“校”、“注”、“资料汇编”等不同的创作类型。汇编、出版有他人文章的文集、论文集等,或翻译、改编、汇编、注释、传播尚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形成新的演绎作品并发表的,应征得原作品著作权或出版权所有人的同意,取得相关授权。
第十七条 发表作品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帮助或资助的个人和机构致谢。
第十八条 学术作品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避免病句、错别字、标点符号错误、外文拼写错误、笔误或校对错误等。
第十九条 不得一稿多投,即不得将同一作品或实质内容基本相同的作品投寄多个刊物、出版社发表(根据投稿杂志具体规定而定)。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不得虚开或篡改发表文章接收函。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论文评阅、论文答辩等。
第二十条 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的学术成果、学术观点和学术思想;不得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写文章;不得购买论文作为自己的学术论文或学位论文;不得伪造或篡改学术期刊同意发表文章的接收函。
第二十一条 发表作品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将应保密的学术内容对外泄露。
第二十二条 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资金、设备、材料、场地、未公开的技术情报和资料等)取得的学术成果,包括论文、著作、专利、软件、教材及文学艺术作品等学术成果,学校有权优先使用。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许可第三方以任何方式使用。
第二十三条 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做到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风气的影响和干扰。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为基本标准。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学术评价应坚持程序公正、标准合理,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在对他人或自己的成果进行评价、介绍时,不得故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评审意见应措辞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内领先”、“国际领先”、“世界水平”、“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并对评议过程保密,因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承担相应责任。被评价者不得干扰学术评价过程,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本院(或其他单位)有关人员违法、违纪、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应向纪检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反映或举报,若未经举报或举报后未经查证确认,不能随意向媒体或公众传播。
第四章 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侵占、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包括论文成果、技术报告、软件程序和研究数据等。
第二十六条 篡改、伪造研究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试验数据,调查数据和软件计算结果等);隐瞒不利数据。
第二十七条 本课题组已有研究成果在自己的论文中不加标明而据为己出。
第二十八条 他人代写学术文章或代他人写学术文章;购买论文作为自己的学术论文。
第二十九条 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
第三十条 发表学术论文时未经别人同意使用别人署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
第三十一条 发表学术论文一稿多投(根据杂志社规定)。
第三十二条 虚开或篡改发表文章接收函。
第三十三条 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论文评阅、论文答辩等。
第三十四条 诽谤、诬陷、恐吓、报复、辱骂或恶意攻击指导教师等相关人员,论文(或成果)评审人和有关同学等。
第三十五条 伪造专家推荐信及其他评定(或审批)意见:伪造领导或专家签名。
第三十六条 盗用、贩卖或传播课题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资料,有偿使用软件等未公开的技术成果。
第五章 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经查实后着情节轻重,将依据有关规定给处分,对于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和纪法律者,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凡经认定属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教职工、学生,处分期内在职称晋升、业绩考核、师德师风考核、课题项目申报、奖学金评定及毕业等过程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科研诚信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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