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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医学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社会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9-12-20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充分发挥实验室作用,调动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挖掘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潜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中心下属的各类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均可利用现有的人力和设备条件,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积极开展社会服务性工作。

二、除义务科普宣传等服务,其它所有对外服务项目,均按相关规定采取有偿服务的原则。

三、实验室对外服务须填写《佳木斯大学实验室对外服务申请表》经所在院(系、部、中心)院长(主任)及物资设备处批准方可进行,任何人不得私自利用实验室和动用实验室仪器设备进行有偿服务或创收,一经发现,除所得收入全部收交校财务外,根据情节予以必要的处理。

五、收费标准

1.材料费:按实际消耗计算,根据购入价值收费。

2.仪器设备折旧费:根据不同情况,每小时按设备原价的0.5~2‰计算。

3.管理费:按材料费、设备折旧费、工时费、水电费总和的10%30%收取。

4.水电费:按实际使用量×水电费单价。

六、实验室所提供的场地、仪器、设备等,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损坏,使用单位或个人应支付维修费,若不能修复或丢失的,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进行赔偿。

七、收费管理办法:收费由承担对外服务的实验室按标准核算,经物资设备处审核后,由校财务处统一收费。

八、各实验室根据本办法的内容,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基础医学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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