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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医学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室“三废”处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22-12-19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了保护和改善实验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中毒事件的发生,保障师生的身体健康,对实验室废气、废液、废渣的处理特如下暂行规定:

一、各实验室在符合要求的指定地点配备专门临时存放废液、废渣的容器具,实验结束后,对达不到允许排放浓度的废液和废渣,各实验室应统一收集并遵照本规定统一处理。

二、过期失效、报废的试剂药品不得随意丢失,应回收,单独存放,然后集中统一处理。

三、实验动物尸体不得随意乱丢,处理过程遵循动物伦理原则,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统一回收到动物室集中焚化处理,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四、产生有害气体的实验项目应在消毒排气柜内进行,操作人员应增强安全、环保意识,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五、菌液必须先经高温才能排入下水道。有毒废液可经特殊的化学处理后,浓度和毒性达到不对环境和水源不造成污染的国家要求后,方可排入下水道,否则需要单独存放在危化品废物专用器具中待集中处理。

六、各实验室“三废”处理工作由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教学指导教师、技术人员和学生都应自觉遵守有关制度,违者将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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